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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时间:2025-04-05 20:30:53 来源:逶迤退食网 作者:温力铭 点击:37次

因此,在哈特看来,在使用语言的时候,不管什么语言,都应该结合具体的环境和条件,这样才会具有价值。

这种伦理规范之因为一方面要别于大众道德,但另一方面又要高于普通道德的原因在于,一是为了维持职业正常运作的必要,正如上文所述,法律的职业思维往往会与大众思维相冲突,作为扮演多重社会角色的法律人来说,其本人内心就会充斥着多重思维的冲突,此时,就迫切需要一套明确地、具有可操作性的伦理规范予以指引。其中包括一个行之有效并为其共同体成员认可的自治管理组织、一个为其成员共享的文化(包括独特的语言,这种既可能是一种自然语言,也有可能是一种职业语言)、一定的地域空间范围、与众不同的教育体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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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该依赖于一个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的团体努力,并依赖于此共同体进一步获得法治建构推动力的效果。……他们自然要形成一个阶层。) 而英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梅特兰则更是直接将英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归功于律师公会制度和作为后来判例制度前身的《年鉴》两个因素。(注:法律职业是法治的第三种动力为笔者近年在法律职业方面研究的一个观点,将另作文而述之。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提到: 随着教皇革命而来的是产生了一种新的教会法体系和各种新的世俗法体系,附带产生的有:一个职业的法律家和法官阶层,分等级的法院制度,法学院,法学专著,以及把法律作为一种自治的、完整的和发展的原则和程序体系的概念……这种革命奋斗的目标是建立事物的正当秩序或世界的正当秩序。

在13世纪晚期出现的律师这一职业群体代表商人争取和维护私人利益的活动构成了市民社会建构过程的一部分。(注:William,Bouwsma J.,Lawyers and Early Modern Culture,AmericanHistorical Review,vol.78(April 1973),p.309.)而值得注意的是,僧侣阶层在此前已 经完成了从精神共同体和信仰共同体向政治或法律共同体的转化。舆论监督使得公民能够自由的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以及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力。

一、舆论监督的含义及其影响力 (一)舆论监督的概念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传播技术应运而生。久而久之,会使民众失去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必须通过并且也只能通过法院的一份份公正的判决积累起来。尤其是在网络这个平台,一些网民甚至会肆意地捏造事实,对案件妄加评论,其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得关注,但这样会严重损害到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媒体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前就对"案情"进行披露或者炒作,会影响到证人对案件的认识,降低证据的证明力。而这些怀疑再经过媒体或者"网民"的渲染,就会引起大量民众对法院判决进行抨击,这将会损害到司法权威和法院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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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加强民众法律意识的培养,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好的法制宣传媒体对民众进行宣传教育。这样往往会产生带有偏见性和主观色彩的舆论,会导致舆论含有夸张的、煽动的或者具有恶意性的言语。有时会因为舆论的误导陷入到不利的境地。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在保障公民权利和制约公权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美]威伯尔 施拉姆、威廉 波特:《传播学概论》,陈亮等译,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144页。,作为传统舆论监督方式之一的新闻媒介对于公众行使监督权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其性质就决定了其所表达的内容是有所选择的。云南省高院的这种做法其实就是在变相的限制其他记者的采访权,这并不能排除让受到该院聘请的记者会按照其所要求的内容来进行新闻报道的嫌疑。提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

7 巨大的舆论压力将会给法官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有的法官因为没有顶住舆论压力会做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判决,如河南的张金柱案。其次,新闻媒体应该客观真实地报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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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学家和律师所发表的言论都是建立在自己看问题的不同角度上发表的,并不能代表法院的最终判决。在处处强调民主的社会下,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言论自由等权利,在舆论的驱动下,可能采取集体的行动,从而形成一种巨大的外在力量。

舆论媒介随科技进步不断地产生出新的种类,其高效性和自由性的特点使得舆论媒介变得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具有影响力,而舆论对司法的过度介入,忽视了司法权的特性和规律,侵害了司法的独立性。而实践中的冲突将不利于二者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因此,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介入司法的度,才能更好的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司法也因此对舆论监督产生排斥的态度。如果法官在案件判决结束后通过媒体对判决进行辩护,其实就是扮演了诉讼律师的角色,这样会使得民众对法官的中立地位进行质疑,让民众开始怀疑法官判案的公正性。司法的独立性需要依靠稳固、健全的制度作为保障。

新闻媒体只能转播或者客观的介绍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且要做到报道与评论分开。此外,媒体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对案件要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不能为获得利益而做出左右民众舆论的评论。

2009年4月14日,《人民日报》一篇名为《云南法院给14名记者发"监督护照"称不是"收买"'》的报道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许前飞亲自为该院所聘请的14位新闻观察员签发"新闻监督护照"。舆论在监督过程中享有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但这种自由并不是绝对的。

从立场的角度上来看,舆论会受到社会公众的情绪、主导的政治力量的偏好、民众的需要、现行法律的基本规定、甚至是能左右媒体的相关当事人的意志等多方面的影响,而司法权具有中立性,法院及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不能偏袒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与任何一方有情感或利益上的关系,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不偏不倚,法律也规定了相关的原则或制度来保证司法权的中立性。[6] 转引自吴奇:《媒体监督下的司法何以独立》,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5李希光:《新闻学核心》,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 年版,第107 页。司法机关要提高公开审判的透明度。(三)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很多舆论都是基于民众自己的道德观念来做出的,由于民众缺乏相关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对一些法律的专有名词和制度、程序都缺乏相应的了解,如无罪推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往往会造成民众对判决的误解,从而产生错误的言论。1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中,新闻媒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只有对新闻媒介进行理性的引导,才能更好的实现公众的监督权利。

舆论监督能够促进司法独立的发展,有利于减少和消除存在的不法现象。严重时会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尊严、隐私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从概念着手,进而分析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产生冲突的原因并对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提出相应的建议。再次,新闻媒体应当尊重司法的特性。

7冯迪:《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论要》,吉林大学,2007年第16页。新闻媒体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在关注案件事实的同时还要注重程序上的正义。

[4] 胡洪江:《云南法院给14名记者发"监督护照"称不是"收买''》,载于《人民日报》2009年4月14日。首先,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应该是"旁观者"。当民众发生某些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通过人情关系来解决而不是诉诸到法院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舆论监督与新闻媒体的监督并不是同一概念,并不是所有公众的声音都会通过新闻媒体表达出来,新闻媒体的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一部分。

记者和编辑的职责不是起草法规或领导一场运动或展开一场道德审判。我国的司法体制和舆论体制尚不完善,本应该推动国家权力的运行暴露在阳光下的舆论监督现在因为过度介入司法而受到排斥,使得舆论监督的作用得不到很好地发挥。

这样的恶性循环将会严重破坏司法的独立,阻碍我国法治的发展。(二)舆论监督的影响力 舆论监督能够有效地发挥监督政府的功能。

因此,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有利于促进司法独立,同时也能实现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及监督权等。许多民众对法学家和律师的言论都比较信任,认为其在法律方面的言论都比较权威。

(责任编辑:方季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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